安徽咨议局章程

史部政书类·18 章
第一条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第二条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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