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四十八条 凡提出该议案之议员及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得于书记朗读后说明其旨趣。 第四十九条 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未毕,未经预告之议员不得要求发言。 第五十条 未经预告之议员,对于讨论之事件有反对或赞成之意见,欲临时发表者, 应俟发言表上所列同意见之议员发言已毕,起立告议长以自己之姓名,得议长之许可而后发言。 第五十一条 议长指令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时,该议员不应,即与未预告者同。 第五十二条 凡发言必登演说坛,但极简短之言,及得议长特许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讨论时对于同一议题不得发言至二次以上,但左列各项不在此限: 一、申明自己所提议案之旨趣者; 二、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申明交议事件或批答事件之旨趣者; 三、审查会之报告员申报告之旨趣者; 四、要求提议之议员、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审查会之报告员,说明疑义者; 五、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之当事议辩员明事实缘由者。 第五十四条 凡讨论不得涉及议题以外。 第五十五条 议长对于各议题欲自于与讨论之列,应预先通告,至该议题讨论开始之时,即退居议员席,而由副议长入议长席。 议长既与于讨论非至该问题表决以后,不得复入议长席。 第五十六条 发言之人已尽,议长应宣告讨论终局;若发言之人未尽,而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作为讨论已终,复得公决者,议长亦即宣告讨论之终局。 第五十七条 凡议案经本局讨论,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不能作为议案…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