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议场秩序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七十六条 议员每日到会,应书名于签名簿为据。 第七十七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按照议员之数编定座号,各议员座位以抽签为定,抽定之后,到会时各按号数入席,不得紊乱。 第七十八条 凡议员入议场者,除开会式、闭会式应礼服外,平时均应冠服整齐。 第七十九条 凡雨具、伞、杖、斗篷等物,不得携入议场。 第八十条 议场内勿吸烟,勿食果饵,勿涕唾在地。 第八十一条 议事时,非为参考不得阅报纸及书籍。 第八十二条 议事时,无论何人不得哗笑,或发赞成反对之声,致妨他人之演说及议案之朗读。 第八十三条 议长鸣警铃时,无论何人皆须静默。 第八十四条 凡议场上有紊乱议场秩序者,议员得随时唤起议长之注意。 第八十五条 议员会议时,如有违背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应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八十六条 议场开议以后,除休息时间外,到会议员不得任意退出议场。 第八十七条 凡议员因有事故不能于会议时到会者,应具理由书,预定日数,向议长请假。其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事故,未经请假而不到会者,应补具理由书,报告议长得其承认。 凡请假时未经议长许可,或事后未得议长承认之阙席议员,以无故不到会论。 关于议员请假及会议时到会时刻,议员得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内,另行公订规约互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