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六 壕寨功限 石作功限
《营造法式》·李诫
【题解】 自《法式》卷第十六始,其行文内容已经从各作制度转而记述各作“功限”。所谓“功限”,在这里指的是房屋营造各个环节中所需要施用的劳动定额。 与《法式》卷第三包括了“壕寨制度”与“石作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样,本卷行文也包括了“壕寨功限”与“石作功限”两个方面的内容。这或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在宋代营造中,作为房屋营造之“土木”工程的“土”的部分,指的其实就是宋代营造中的“壕寨”与“石作”两个方面的工程内容。因为两者都与房屋营造中的土、石工程的关联比较密切,所以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功限层面,《法式》的作者都将两者放在同一卷中,以保持两者在内容上的连贯性,与性质上的关联性。 宋代时,“功限”一词已与工程相关。如神宗熙宁三年(1070),为促进御河漕运通流,朝廷“又益发壮城兵三千,仍诏提举官程昉等促迫功限”(《宋史·河渠志》)。这里的“功限”,已经是一个名词,意指修河工程的劳作之“功”,及其功的完成之“限”。 宋元丰初年,已经将“功限”与“料例”这两个术语联系在一起使用了:“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宋史·职官志》)这其中似乎已经暗含了后来由官方编纂《法式》之最初的肇因。 元人编《文献通考》,提到了《法式》的编纂过程与内容。其言《法式》为:“《将作营造法式》三十四卷,《看详》一卷”(《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