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二 雕作制度 旋作制度 锯作制度 竹作制度
《营造法式》·李诫
【题解】 《法式》各作制度,除大木作、小木作之外,与木质材料以及竹质材料有关的各种加工与制作方法,大致可以包括在《法式》卷第十二中所列四种制度,即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中。 据梁思成先生的解释:“卷十二包括四种工作的制度。其中雕作和混作都是关于装饰花纹和装饰性小‘名件’的做法。雕作的名件是雕刻出来的。旋作则是用旋车旋出来的。锯作制度在性质上与前两作极不相同,是关于节约木材,使材尽其用的措施的规定;在《法式》中是值得后世借鉴的东西。至于竹作制度中所说的品种和方法,是我国竹作千百年来一直沿用的做法。”梁先生的这段话,是对《法式》第十二卷内容最为简单扼要的归纳与概括。 雕作制度 【题解】 雕作制度,主要是指一些具有装饰功能的木构件(包括大木作工程中的一些装饰构件及小木作工程中的一些附属性构件)的雕镌与加工的方式和规则。 在《法式》的这段文字中,作者将雕混作与雕剔地起突华两种雕刻方法做了明确区分。由此推测,文中所述雕插写生华,也应属于剔地起突的范畴,只是其构图上,表现为以盆插花的形式。 剔地起突华,是在雕刻的版面上,将图底压下,图案隐起,形成花叶、枝条等形式。既要使雕花纹饰的构图平整如隐起状,又要令叶内翻卷,看出花叶的表里关系。枝条还应圜混相压,勿使突兀凸显。其意是在平面的构图下,表现出图面的空间感。若雕为透突华,则可能在枝条、花叶间露出孔洞,从而接近高浮雕的做法。 本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