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欲 信[1]
《中国文学评论》·李健吾
记得四五年前,北平有三两位教授,指斥新诗的晦涩倾向,顺手拾了何其芳等新诗人做例,说是违背了明白清楚的修辞古训。所举人例是否合宜,特别是抒情气质强烈的何其芳,当时已然引起争论。所谓明白清楚,并非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绝对单纯,唯其经验和内心的活动各有限制,时地相殊,因人而异,你以为显,我以为晦,流入一种相对的个别的形态。人生的经验大致相同,然而并不完全相同。个别的感受亦然。同属人类,彼此自然会有一个共同的趋诣,成功我们领会一切,羡赏文学的最高鹄的。反乎人类的福利,我们尽可一笔勾销。但是临到表现的方式,众口纷纭,自古而今,几乎难得达到一个结论。 那三两位教授有一座靠山,是托尔斯泰的《什么是艺术》。在它的第十五章,托氏专就形式的观点,推论艺术的真伪问题,以为艺术感染性的深浅决定它价值的高低,而感染性的深浅,要看另外三个条件的大小程度。 第一,所表达的情感的个性; 第二,表达情感的明白清楚; 第三,艺术家的真诚,那就是说,他自己对于自己所表达的情绪感到的力量。那三两位教授或许有意,或许无意,跳过了第一项,忘却了第三项,仅仅把第二项抡起,心想这样一棒便可以喝退野狐禅的新诗人。 托氏的“情感”最好解做广义的经验。他以为情感越富有个性,越有力量影响别人。杰作之所以为杰作,个性强烈永远是它一个特征。从唐以后,诗人奉杜甫为师法的几乎滔滔皆是,然而杜甫只有一个。后人可以模仿他的辞采 (不见其就那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