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钦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给发护照事。照得彰化逆匪,迭犯大甲,业经调募兵勇,择要严防,各营军火紧急,乏硝配药,在地无处可买,即饬通事张乌豆前往香港各口,代为采买白硝一百担。诚恐经过处所,留难阻滞,合行给发护照。为此照,仰该通事张乌豆,迅即赍带印照,前往香港各口,代买顶上白硝一百担,运儎来台,赴艋交缴。所有经过关津海口,验照放行,毋得留难阻滞。须至护照者。(注一) 一、照仰 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总(注二)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注一)一一五○一—五,给通事赵安国护照,亦相同。 (注二)本文件,于内稿与一一五○一—四(第二一三号)粘连,年月日及判行亦同时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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