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即补清军府、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正堂沈,为札发事。本年闰六月初六日,据该典史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闰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一十两,增廉银一十两,役食银一十五两五钱,马夫工食银三两一钱,共应领银三十八两六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二两三钱一分六厘外,实领银三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备领申请给发等由,计申送钤领一纸到县。据此,查核领数相符,合行札发。为此札,仰该典史即便遵照,立将发去后开养廉、役食银两,照数点收,具报查考,毋违。特札。 计札发本年分春夏两季连闰养廉、增廉、役食,除扣平外,九四实银三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 一、札典史 十三日发银并签。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初十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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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下一章: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第一九九附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第二○○清折(第一九九号之粘付)一一四○七—四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