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九咨(抄单)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据福建巡抚岑咨称:「同安县民李彩,被叶看铳伤身死,凶犯脱逃,初参承缉同文职失察竹铳一案;又同安县民王时,被人杀伤身死,并无失物情形,凶犯脱逃,二参承缉一案;又惠安县民林春花、林春生,被无服族人林一百、林光漳刀铳致伤身死,凶犯脱逃,二参承缉一案;又惠安县民江闹烂,被无服族人江闹花戳伤身死,凶犯脱逃,二参承缉一案;又惠安县民王情,被无服族人王尊等殴伤身死,凶犯脱逃,二参承缉一案;又惠安县民任乌马,被何万利等铳伤身死,凶犯脱逃,二参承缉一案:以上六案,例限已满,犯仍未获,所有承缉不力各文职,失察竹铳各职名,除咨吏部外,相应咨达」等因,前来。查议处文职,事隶吏部,该抚既经分咨,应听吏部查议;仍知照吏部。未获各案犯,仍令该抚饬缉,务获究办。再查该省人命案件,每年不下一、二百起,其中火器杀人之案,尤层见迭出,而缉获正凶,照例惩办者,甚属寥寥。缉捕已属废弛,复统加察核其实,系凶犯在逃远扬者固多;而该县因案涉烦难,惮于讯办,借口承缉不力,仅以开参了事者,恐亦在所不免。是有案可稽者,尚难凭信;其未经报部者,更不知凡几。即如该省械斗之风,甲于天下,例有明文,乃十数年以来,从未见办过一案,具题到部,是其明证。总然各该下属,狃于积习,率多玩视人命,纷纷效尤,而各该上司,自臬司以至道、府,不能严行参效,反代为捏词欺餙,甚或创为外结之说,恃为得计,遂致相习成风。死者诸多含冤,生者因而漏网,殊非慎重刑章之道。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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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下一章: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第二二四禀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第二二六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第二二七札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第二二八谕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第二二九图说(第二三○号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