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大清国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移请会印护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贵领事覆准敝分府照会内开:「给照张乌豆前往内地,采买白硝一百担,以济军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系贵督宪管理之事,该通事张乌豆凭照采买,各口领事,必不致于阻留。惟往香港一口采买,必须先将凭照移交敝领事处,盖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给发护照外,合先移请会印。为此备移贵领事,请烦查照,会印施行。须至移者。(注) 一、移 伯领事 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注)一一五○一—六移,亦相同。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下一章: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第二一九咨(抄单)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