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条款(注一) 今将会同贵道台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开列于右。(注二) 计开: 一、台湾樟脑官厂,应即裁撤。嗣后按照「善后条约」第七款所载,设立子口,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土货章程,令其赴关报明监督,填给三联运照税单,单内注明:本商充完内地半税;并填写本商姓名、本行字号,加用「该商前往内地,须用中国华船,不准搭坐洋船,致犯入〔官〕之例」字样。或本人或雇用华伙,赍赴台属内地,自华民采买,装入中国华船,运至沪尾、旗后有约各口,赴关请验,照例完税,正子(注三)并缴盘运洋船,出口不必另设子口。如系仅持防护本身游历执照,并无运货印照,私行贸运者,应逢关约税,遇卡抽厘。倘并无单照,又无准其前往执照者,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条第一款所载,即将该商所有货物,全数查罚入官。若私用外国船双,开往不通商口岸,私做买卖者,照英国条约第四十一款,船货并入官。 一、洋商及华伙顾坐中国商船,领有单照,前往台属内地买脑,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条第二款所载,祇许居住华商行铺之中,不准在彼长住,租赁房屋,私开行栈。凡照章请有单照,照完税饷者,此外一切抽厘,概与洋商无涉。 一、洋商及华伙,自入内地,向华民买脑,务须银货两交,公平交易。倘有私借,成本被人拖欠不还,或设计诓骗侵蚀,以及冒险深入内山,致被生番抢劫、杀伤情事,均不得具禀;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拏犯追办。 一、洋商及华伙,领照运脑,如在地方官该管界内被匪抢掳,…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下一章: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第二一九咨(抄单)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第二二四禀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