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光绪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注)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事。案据大甲巡检朱岱源请:将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项银两,领回办公,备具印领请发等由。据此,查前项俸廉、役食,前经卑职详奉宪台批饬,由县暂行坐支,俟清赋粮额大定,该县与苗栗划界,再行改编等因,业经遵办支发;至拾肆年秋季止,并详报在案。兹据请领冬季银两,除养廉、役食,提支新粮给发外,其俸银是否照数支给之处,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查大甲巡检朱岱源,现无奉议罚俸案件。据请光绪十四年冬季分俸银,应准支食。仰即遵照给领,具报。此缴。初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监印官代理布库大使姚近范 新竹县 戳记 光绪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记 (注)此系副详到布政使司之日期。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下一章: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九五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五第一九六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六第一九七红白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第一九九附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第二○○清折(第一九九号之粘付)一一四○七—四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