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申文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史钤记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 私记 典史为申请给发养廉、役食银两事。窃卑职应领养廉、役食银两,业经请领至光绪十七年冬季止。兹再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壹拾两,增廉银壹拾两,役食银壹拾伍两伍钱,马夫工食银参两壹钱,共应领银参拾捌两陆钱;除扣六分减平银贰两参钱壹分陆厘外,实领银参拾陆两贰钱捌分肆厘。理合备具铃领,具文申请宪台詧核,俯赐给发承领,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钤领壹纸。 右申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典史萧启元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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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下一章: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九六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六第一九七红白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第一九九附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第二○○清折(第一九九号之粘付)一一四○七—四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