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春秋學外編凡例

《群经凡例》·廖平
一 注 、三《傳》同説一經,本屬兄弟,表裏 注 既分,自各有面目。然全書同異不過一二十條,皆屬微末,至於大事宏例,三家未有不同,特爲舊説所蔽耳。學者苟於立異,自謂家法分明,實係畏難苟安,不求甚解。今於素來争執不能一尊之條,立《三傳合同表》以統之。凡古今紛争辨訟不劃一者,盡歸此表。 《合同表》。 一、三《傳》初本相同,末流漸異,今於其異説中立《同源異流表》。如用夷禮則夷之,二《傳》以爲滕、秦,《左傳》以説杞,然而相傳事此例則同也。諸侯同盟,於是書名,《穀梁》以説宿,《左氏》以説滕,然其同盟書名之例則同也。枝節雖殊,本根不異,今故立《同源異流表》,以見其異中未嘗不同也。 《同源異流表》。 一、傳例有專條,有通例;通例可推於他條,專條則專説本事而已。二《傳》如三世、内娶、外災、及我乃書、賢者不名是也;本傳如妾者因不赴不祔、不稱小君、内戰有二、未陳曰敗、諸侯卒同盟書名之類是也。自來師説,皆張皇所短,推説他條。漢師已多誤説,杜氏尤甚,每諸侯卒必言同盟,夫人葬下必言三《禮》是也。推補之例,必皆精實;通例不敢主張,專條以致疑誤。作《二傳專條表》。 一、傳例五十凡,前人有專書,皆隋修《經籍志》 注 ,今補之。凡已具者不必論,其不備者補之。有凡例僅言其半,就傳例補全者。如傳例言弑君稱人君無道,稱臣臣之罪,同二《傳》,而不言殺大夫。據此可補:凡殺大夫,稱人以殺,臣之罪也;稱國以殺,罪累上也。凡君不道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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