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中庸衍义[标点本]》·夏良胜
钦定四库全书 《中庸衍义》卷十五 明 夏良胜 撰 三重之义 【命官之制 审刑之制 田赋之制 兵戎之制 崇勋之制】 《舜典》: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工。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北三苗。” 蔡沉曰:“二十二人,四岳、九官、十二牧也。《周官》言内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盖百揆者,所以统庶官;而四岳者,所以统十二牧也。既分命之,又总告之,使之各敬其职,以相天事也。考核,实也。三考,九载也。九载,则人之贤否,事之得失可见,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赏罚明信,人人力于事功,此所以庶绩咸熙也。北,犹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窜徙之,使分背而去也。命二十二人之后,立此考绩黜陟之法,以时举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 《王制》曰:“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陈澔曰:“监者,监临而督察之也。自王朝出,权亦尊矣。一州三人,则二十四人也。” 臣良胜曰:“君人者如天运于上,若无所为也,然而代之以有为者,若星垣日月,度次分秒不能差忒,而后运化行焉。故内有公卿,外有列侯、州长,可谓专矣,而方伯领之;方伯帅州,可谓尊矣,而三监制之。职上于大夫,所谓王人虽微,列于诸侯上也。天子命一大夫,犹足以制方伯,逆邪心,窒乱源,体统益严,而天子之尊为何如哉?汉制,万户以上令,秩千石;郡守,二千石;刺史,十三州行部,才六百石,而六条检察,一治强宗豪右,其五皆治二千石不法。秩卑以期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