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同一性
《唯物辩证法大纲》·李达
我们在前篇中所论述的,是从自然,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中抽引出来的最一般的规律,即辩证法的规律。本篇要论述的,是思维或认识的规律。189 思维的规律是怎样一种性质的规律呢?这种规律同物质世界的规律即存在的规律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恩格斯指出:“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190 首先,我们来说明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在本质上的同一性。 十七世纪的英国唯物论者和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者证明了一切思维的内容都起源于感性经验,这就是说,证明了思维的内容和存在的同一性。但是,思维的规律是不是也同存在的规律同一呢?这个问题,他们不仅不能解决,而且甚至也不能提出。这也是很自然的。他们是形而上学者,他们把人们的认识看成镜面式的、一次完成的反映,而不了解认识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191,因此他们当然不了解认识过程的规律,也不可能所出这两个系列的规律的关系问题。 把思维规律同存在规律割裂开来的见解,在康德那里得到了最典型的表现。康德认为,存在(即他所说的“自在之物”)是处在思维的“彼岸”的,是思维所永远不能达到的。思维的形式是先天的、超经验的,与客观世界无关的,思维规律同存在规律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了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的同一性的哲学家,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着所谓“绝对观念”。这个绝对观念经过了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