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识的低级阶段—感性认识

《唯物辩证法大纲》·李达
第一节 感性认识的形式 感觉 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已如上述。现在进一步问,人们的认识是怎样从实践发生,为实践服务,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的呢?弄清楚这个认识过程的规律是极其重要的。只有懂得了认识过程的规律,自觉地按照它去进行认识活动,才能比较顺利地取得正确的认识。 人们对任何具体事物的认识,包括两个在实践的基础上互相联系着的过程:一个是变客观的东西为主观的东西的过程,即物质变精神的过程;一个是变主观的东西为客观的东西的过程,即精神变物质的过程。前一个过程又包括两个阶段,一个是感性认识阶段,这是认识的低级阶段;一个是理性认识阶段,这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本章先说明感性认识阶段。 感性认识有感觉、知觉、表象诸形式。 当人们在实践中改造客观对象的时候,客观对象就同人们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身)相接触,引起人们的感觉。例如,可见光线(一定波长的电磁波)通过人的眼睛的折光系统(角膜、水样液、水晶体和玻璃体),落在视网膜的表面,引起神经兴奋,传入大脑皮层的枕叶部分,就产生视党。物体的振动使空气发生疏密相间的音波,由人的外耳、中耳经卵圆窗传入内耳,引起外淋巴,内淋巴和底膜纤维的相继振动,使上面的毛细胞与盖膜接触,引起神经兴奋,经听神经蜗枝传入大脑皮层的颞叶,就产生听觉。空气中的有气味的分子刺激鼻腔的噢上皮,引起神经兴奋,传入大脑半球内侧面的海马区,就产生嗅觉。物体上的各种分子刺激舌头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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