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罪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 2.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 3.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着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将军器出境律。 6.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并论。 7.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8.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9.鬪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 10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11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真犯死罪(万历十三年定,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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