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罪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律。 2.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三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榻六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3.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4.充军人犯,逃回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依守御官军律。 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 (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续题)】 (按:「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始见于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为高举「明律集解附例」所本。高书亦有增益。今据高书迻录,并注明清顺治四年所颁「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辞句异同。高书充军为民例每款开端均有「一」字,今改标阿刺伯数目字,将「一」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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