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罪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