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罪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 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 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