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罪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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