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卫充军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各〕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余人等。 2.〔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王参详后奏。违者(顺治例违者作如违),赍奏人员○(「人员〕下有○若故违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之人)○其无藉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3.〔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枝有女为王妃,男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正犯边卫。保勘之人,属军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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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目录
边远充军
充军
斩罪
绞罪
斩罪
绞罪
凌迟处死
斩罪
绞罪
永远充军
4.〔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附近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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