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军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3.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4.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5.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6.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7.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8.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9.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10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11军官私卖军器者。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14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铃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17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押官故纵者。 18应充军囚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续增)】 (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四迻录。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笺释」录有嘉靖万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