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充军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 2.〔五府〕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犯徒以下及无赃者」八字)舍人抵充军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舍人发外卫〕(顺治例改为「亦照前例」)。 3.锦衣(顺治例改为「仪銮」)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者〕(顺治例改「者」为「等罪调卫」)。 4.锦衣(顺治例作仪銮)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者(「者」作「调卫」)。 5.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卫分,就于本监应役。 6.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7.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刼累次,系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 8.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合本户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9.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冒替之人〕,调卫〔充军〕。 10主文书筭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民并军丁。 11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12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文字传递,属有司者。 13文职〔官员〕举贡,官恩(顺治例举贡官恩作「举思官贡,误)〔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起…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