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处死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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