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的解释

《读书偶译》·邹韬奋
为着要解决使我(卡尔自称)迷惑的疑难,我所做的第一件事是用批判的态度,重新检讨黑格尔的法律哲学。这本书(按指卡尔自著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曾经登载在一八四四年在巴黎出版的《德法年书》。我由研究所得的结论,相信法律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不能用它们自身来解释,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地,它们的根源是在人们的物质的生活条件里面。这种物质的生活条件,黑格尔仿效十八世纪英法人的榜样,概括起来,叫做“公民社会”①。我并相信,要分析研究这“公民社会”,必须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着手,因此我的其次的事情,便是注意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我由这样研究所得到的一般的结果,成为我以后继续研究的南针。我现在把这节一般的结果简括地叙述如下: 人们在社会的生产中加入某种必然的、莫由自主的关系。 这些生产关系,是跟它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真实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面,建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结构。 和这个基础相应的,有着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即所谓舆论。 在任何社会里所盛行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法,决定着一般人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精神的生活过程。 决定人们生活的方式,在基本上并不是他们的意识;相反地,决定他们的意识的,却是他们的社会的生活。 当社会中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这生产力便和现存的生产关系相冲突了;或借用法律的说法,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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