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大木作制度一

《营造法式》·李诫
【题解】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古代建筑是以砖石材料为其房屋结构主体的做法不同,中国古代建筑,当然也包括受到中国古代建筑直接影响的朝鲜半岛、日本以及越南等东亚地区的传统建筑,都采用了以木材为房屋结构主体的做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古代东亚的木构建筑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与起源,即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 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建造的诸多匠作制度中,木作部分是这些匠作制度的核心。中国古代建筑中的木作制度,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大木作制度与小木作制度。中国古代建筑的大木作制度,又进一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房屋的主体构架部分,包括房屋的立柱、阑额、地栿等柱子之间的横向联系构件,梁栿、槫方、椽子、望板等屋顶构架与屋面覆盖部分;另一个则是施于房屋屋顶与柱额之间的枓栱部分,或亦可称作房屋柱头之上的铺作部分。这第二个部分,即枓栱铺作部分,成为了构成房屋支撑构架的立柱、横额与构成房屋室内空间顶盖的梁栿、槫方、椽望等之间的过渡性部分。 东亚古代建筑中特有的枓栱铺作部分,既有其结构上的不可或缺性,如承托房屋四周挑檐的出跳部分,以加大挑檐的出跳长度,防止雨水对房屋墙体与基座的侵蚀,也有其社会表征意义上的功能。不同用材等级的枓栱,或枓栱出跳层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房屋居住者或使用者的身份等级密切关联的。任何不适当的僭越性构造做法,在传统社会中都是不被允许的。正是这样一个看似具有结构性质的枓栱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多房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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