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典禮類(中)
《随园随笔》·袁枚
三年供飯 《士喪》下篇:「既葬反哭之後,猶朝夕哭,不奠。」不奠固有明文。《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鄭注謂「不復饋食於下室」,則下室之饋,既虞亦不之設。蓋未葬以前生事之,既葬則神事之,罷饋奠而以祭,祭亦以時而不數,此周公之中制然也。若朱子《家禮》自既葬以至畢喪,罷朝夕奠而不罷上食,乃本橫渠論《國語》「日祭」之說,欲三年以內無日不如親之存。雖非中制而其意誠厚,故至今通行之。 男女在殯不同薦 《周禮•春官》「司幾」注:「古父母雖合葬而同時在殯者,皆異幾,體實不同薦。」 廳可代廟 晉安昌公荀氏進封數國,祭及六代,以廳代廟,人疑其非。劉功曹答殷仲堪云:「魯襄仲尚於兄弟之廟,假鍾磬以成禮。荀公以廳代廟,義亦可通。」 已毀之主不必瘞、未毀之主亦可藏 韋玄成議毀主瘞於園,是也。然《公羊》注:「主藏太廟室西壁中,以備火災。」晉摯虞《要注》云:「廟主藏於戶外西墉之中,有石函,名曰宗祏,函中以藏主。」晉荀氏毀祭,特設神板,盛以帛囊,合於竹箱。是已毀之主不必瘞,未祠之主亦可藏也。 禮無二繼 《宋書•臨川烈武王劉道規傳》道規無子,以長沙景王第二子義慶為嗣。初,太祖少,為道規所養,高祖命繼焉,咸以禮無二繼,故太祖還本而定義慶為荊州廟主,隨往江陵。 古名物太繁 一祭也,有奠,有祠,有饋,有祭,有有屍,有無屍,有陰厭,有陽厭。一宴也,有時宴,有祭宴,有飯宴,有大享。一幣也,有燔瘞之幣,有禮神之幣,有從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