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三合约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立合约字(注)铜锣湾庄、九湖庄、高埔庄、樟树林庄、三座屋庄、继武庄、芎中七庄、四湖庄等,为联络各庄,设立章程,以肃庄规,以靖地方事。切弭盗固贵立设,而保善尤在联庄。诚以庄联,则良弱可安;法立,则宵小知惧。迩来风俗日乖,弊端四起,所有匪徒,掳捉勒索,强抢扎屋。若不早立章程,其害何极?予等目击时艰,爰集众庄等,议定规条,凡在约内人等,倘有事务,阳奉阴违,徇情庇袒,查出,送官究办。所议之后,各庄诸姓,务宜父教其子,兄勉其弟,各安生业,共享太平,岂不美哉!今将所议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匪徒掳抢、扎屋等情,该匪徒胆敢拒捕,有能当场格杀贼匪一名者,给赏花红银陆元。有能当场生擒贼匪一名者,给赏红银拾陆元。若□□□杀伤者,公议请医 〔调治〕。若重伤疾废者,公给养生银三拾元。倘若不测致毙者,公给出立嗣银捌拾元。此银由公议给而行。所议是实。 一议:各庄倘有大小事情,先行投明公理处。倘若不遵,禀官究办。倘各庄人□有窝藏贼匪,接赃引透者,查明,禀官严办。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人被匪徒掳捉、扎屋等事,公传知号炮为凭,每家壮丁,随即向前追赶。如有一名不到,查出,禀官究治。所议是实。 一议:庄内人被贼匪□欺、掳捉、牵牛、扎屋,众人同心协力;有当场拿获贼匪一名,给赏花红银四元,由公酌议给发。所议是实。 一议:约内庄人捉贼解费、赏封,系由庄众酌议而行。所议是实。 谢镇安赖阿开 谢阿贼曾阿连 邱德生吴定官 刘合昌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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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九二佥禀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下一章:第三九四保结状同治十年十二月一二二一二--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八三禀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第三八四分单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第三八五单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第三八七佥禀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第三八八认充保结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第三八九单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一二二一一--四第三九○禀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一一--五第三九一谕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第三九二佥禀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第三九四保结状同治十年十二月一二二一二--三第三九五佥禀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四第三九六佥禀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五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第三九九清册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四第四○○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四--一第四○一佥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一四--二第四○二验充名单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第四○三供词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