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九一谕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特授台湾澎湖分府、调署北路淡水分府陈为给发谕戳,以资奉公事。案据后垄街生员陈绍熙等禀称:「缘熙等族内五方杂处,贤愚不一,叨蒙前宪额设族长一名,颇洽人望。不料前族长陈两端,年已老迈,遇事惮烦。爰是,公同妥举陈宗器一名,堪以接充族长,粘结,禀请给戳奉公」等情。并准后垄汛咨同前由。当经饬差传验。兹据该差朱忠禀复,并缴陈两端旧戳前来。除批示察销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新族长陈宗器,即便遵照,立将发到戳记祇领。凡族中一切事务,务须妥为经理。如有细故,即排解息事。至族中人等,倘有不安本分,为歹作匪,务即随时禀究,毋稍偏徇,致干究革。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粮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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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九○禀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一一--五下一章:第三九二佥禀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八一佥禀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第三八二单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第三八三禀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第三八四分单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第三八五单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第三八七佥禀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第三八八认充保结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第三八九单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一二二一一--四第三九○禀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一一--五第三九二佥禀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第三九三合约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第三九四保结状同治十年十二月一二二一二--三第三九五佥禀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四第三九六佥禀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五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第三九九清册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四第四○○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四--一第四○一佥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一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