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四禀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台下一皂头役洪忠叩首跪叩禀,为遵饬查检据情覆夺事。缘蒙单:「仰立向各经书查明,有无承办及代办同治五年间,前淡厅王任内,英商赞达永远租置民人王国治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克日随单检送。若无承办,即按名取具切结禀送」等因。役遵单,立即逐一往查,而粘单内开各经书,均称伊无承办此案,亦无与人代办,并无可检送。各具有切结一纸,交役禀缴。理合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沾叩。 计夹宪单一道、切结二纸。 正堂方批:据禀已悉,结附。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叩 戳记 县正堂方、给一皂头役、洪忠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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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下一章: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第二一九咨(抄单)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第二二六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第二二七札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第二二八谕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第二二九图说(第二三○号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第二三○申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第二三一清册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第二三二札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第二三三札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第二三四申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