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佚名
(癸未)十八年大明嘉靖二年 春正月 1月1日 ○癸卯朔,餉老人于闕庭。 ○上批答領議政金詮曰:「卿以病辭,累陳愈懇,豈不欲勉副至懷,長在頣攝?第念,元首股肱,古人善喩,安危所係,進退以之。卿,鹽梅以調予;啓沃以納予。淸德畏人之知;雅量鎭乎物情。若許卿休,於何倚望,於何負荷?矧今慈后未寧,方賴藥餌。事機之煩,雖不得辭,予懷遑遑無以爲言。卿體予懷,勿辭善調。所辭宜不允,故玆敎示,想宜知悉。」 ○日暈。 1月2日 ○甲辰,戶曹參判李自堅,以年七十致仕,傳曰。「年雖七十,可堪職事,不可致仕。」 ○金友曾子汝光,上疏訟父冤。〈友曾犯贓罪。〉命收議于政府。 ○臺諫啓前事。諫院啓曰:「內農作本意,欲使人君,知民間疾苦、稼穡艱難,乃務本之事也。但今慈殿未寧,自內必不能觀其所爲,恐其徒有弊而已,請命停之。」傳曰:「諫院所啓內農作,常時略例爲之耳。亦以爲有弊,而啓之乎?若有弊則亦不必爲也,其問之。」諫院啓曰:「本院見朝報,內農作則以略例爲之。臣等不知其無弊,以爲,慈殿方未寧,而內農作非其時,故啓之耳。」傳曰:「以略例爲之者,只以藁草,作穀穗而已,亦無弊也。爾等之意,恐如大中例之,有民弊而啓之也。餘亦不允。」 ○領議政金詮議:「臣曾以判事,〈判義禁府。〉參鞫友曾之獄,固非監臨自盜之例,禁府擬律,初不至是,憲府論改,以至錄贓。已錄案而追改,似爲未穩,然事甚曖昧,人所共知,不可使抱冤終身。」左議政南袞、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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