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佚名
(壬午)十七年大明嘉靖元年 春正月 1月1日 ○己酉朔,進豐呈于大妃殿,賜宗宰二品以上、弘文館、臺諫、承旨、史官,一等酒樂于殿庭。 ○日暈兩珥,有背有戴。 ○平安道安州、嘉山地震。 1月2日 ○庚戌,戶曹判書高荊山以年滿七十致仕。傳曰:「勿辭。」仍命賜几杖,荊山辭曰:「特授臣本職,不勝感激。固宜盡心趨事,但臣眼暗耳聾,浩繁簿領,不能詳視,恐誤國事。」傳曰:「卿曾經戶曹,戶曹非他曹之例。如調費救荒等事,非曾經者則不能周知,其勿辭。」 ○臺諫啓:「李長坤罪狀曾已啓達,請還收爵牒。李偉、朴文祖旣失國體,又有不合方面之議,不可不速遞。許輔不合於都事,盧叔珙、高守精不合守令,請遞之。」憲府又啓:「武科殿試時,內官李似父不謹守火,延及帳幕,其罪當絞。請移于詔獄,則命棄之。若畢推之後,自上或施恩數,從末減,用寬典,猶可也,不可徑爲全釋也。」傳曰:「李長坤事,大臣皆以爲,收職牒過矣,予亦以爲,長坤今雖被罪,曾在大臣之列,職牒固當還授也。李偉、朴文祖皆已命推,何必徑遞乎?許輔曾爲禮曹佐郞,豈不可爲都事乎?盧叔珙、高守精若甚不合於守令,則銓曹豈以注擬乎?李似父事,所啓當矣,但予所親見之事也。幕次之傍,有香鑪,火適燒延,旋卽撲滅,非其不能愼火之故也。其人又有兼掌之事,不能周察而然耳。故特命棄之矣。」 ○以曺繼商爲刑曹參判,金璫爲京畿觀察使,尹止衡爲弘文館副應敎。 ○忠淸道溫陽大雷電。 1月3日 ○辛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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