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小取——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
《墨子全鉴》·墨子
【原文】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① 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② 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注释】 ①类:以是否同类为标准。 ②子:你。 【译文】 辩论的目的,是要分清是非的区别,审察治乱的规律,搞清同异的地方,考察名实的道理,断决利害,解决疑惑。于是要探求万事万物本来的样子,分析、比较各种不同的言论。用名称反映事物,用言词表达思想,用推论揭示原因。按类别相同与否来决定予取。自己赞同某些论点,要允许别人反对;自己不赞同某些观点,也不要求别人反对。 或,指并不都是这样。假,指现在不是这样。效,指为事物设立法则。所效者,指设立法则所依据的标准。符合标准,就是对的;不符合标准,就是错的。这就是效。辟,指举别的事物来说明这一事物。侔,指两个词义相同的命题可以由此推彼。援,是指像“你正确,我为什么偏不可以正确呢”这种辩论方式。推,指用对方所不赞同的命题,比附于对方所赞同的命题,以此来反驳对方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