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户政·圜法第四十八
《盛世危言》·郑观应·〔清代〕
夫贱不可以敌贵,轻不可以敌重,自然之理,不待智者而决也。故人贵我贱,人重我轻,则我为人制;我贵人贱,我重人轻,则人为我制;人贵我亦贵,人重我亦重,则我虽不能制人,而尚可以自立。 今铜与银较,固银贵而铜贱,银重而铜轻。然银与金较,则银贱而金贵,银轻而金重矣。环顾地球各国,以金为市十之七八,金银互市十之二三,专用银者,中国、印度、墨西哥而已。银不敌金,无烦再计。况中国之银,平之轻重不一,除关平、库平外,各省均自立名色,漕平、市平、规平之类,种种不同,而铸银锭成色亦不一,以致彼收此驳,不能通行。(非但秤色、银色各异,即大戥、斗、斛、量尺,亦各有不同,宜公定通行之法,毋畸轻畸重,为市侩舞弊)银本不可以敌金,矧又参差如此,利焉得而不溢?国焉得而不贫? 考泰西圜法之变,自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德国见英用金有效,改用金币,继其后者不止一国。七十三年,比利时、荷兰二国银圆暂行停铸,瑙威、瑞典、丹麦四(三)国踵行金币。德国亦废银圆。七十四年,法、比、意大利、瑞士四国限铸银圆之数。(因四国于六十八年立约同用一种钱币,西人名此四国曰腊丁国,会其文字皆根腊丁也)七十五至七十六年,法兰西、荷兰、瑞士三国暂行停铸银圆。七十七年,荷兰用行金币。七十八年,法、比、意、瑞四国只铸小银圆,西班牙暂行停铸银圆。七十九年,奥时马加、恒加利两国暂行停铸银圆。八十五至九十一年,埃及行用金币,缘马尼亚、土泥斯、奥斯马加、恒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