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亡守志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五年二月,中书户部平阳府申:郭从训告韩阿巩不令伊女赵奴与亡弟郭四守服。本部议得:韩赵奴既与郭四成婚,其夫身亡,合于夫家守服,以全妇道。部准。 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节该: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钦此。 至元十三年三月,中书省户部呈:蒲台县人户韩大妻阿臧,夫亡,愿不改嫁,亦不与小叔续亲。本部议得: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搔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令收继。都省准呈。 大德八年正月,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