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娶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中书省奏定民间婚姻聘财等事: 一、为婚已定,若女年拾伍以上,无故伍年不成, 【故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阙之类,其间有故,以前后年月并计之。】 及夫逃亡伍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 一、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一、蒙古人不在此限。 至元十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都省准拟。 至元二十三年七月,中书省礼部呈:东平路申,马元亨告刘友直元定与妹马三姐作陆年舍居婿,未曾过门,前去福州,辄娶赵安奴为妻。拟合令马元亨将妹别行改嫁。都省准呈。 大德七年十一月,中书省礼部呈:吉文烈告孙邦练定问女班朵为妻,未曾成亲,本人犯罪流远,欲行改嫁。本部议得:孙邦练未曾下财成亲,犯罪流远,班朵拟合别行改嫁。都省准呈。 至元十六年五月,中书省礼部呈:清平县樊裕告刘驴儿作贼,合无离异。本部议得:夫妇之道,人伦至重。若男弃妇,犹有三不出之义。女子从人,岂得反弃其夫?参详樊裕元召刘驴儿作养老女婿,已有所出,虽曾作贼经断,似难离异。都省准呈。 至元十一年六月,中书省刑部呈:南京总管府申,樊德告王招抚定问女菊花与伊男道道为妻,已下财钱。其王道道…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