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娶所由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六年十一月,中书省制国用使司呈:高忽赛因告,田总管夫人处下财定至伊女素英与男沙班为妻,田总管知悔,却将素英许与李外郎男为妇。左三部送法司拟: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父亡随母婚嫁。又嫁女弃妻皆由所由,若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亦不成弃。若所由后知满三月不理者,不在告论之限。其田阿贾不曾由问夫田总管,将女素英定与高忽赛因男为妻,田总管自西京还家,将定物回付了当,以此参详,田总管女素英与高忽赛因男不合成婚。省准。 女由使嫁 至元十二年五月,中书省御史台呈:阿台驱户杨仲椿不曾由问本使,将女金蝉许与朱得林男长寿马为妻,受讫羊酒。都省议得:杨仲椿既是阿台驱户,合令朱得林由问阿台许聘,依理下财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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