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同宗孤贫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呈:体知得近年以来汉人官吏士庶与父母异居之后,或自己产业增盛而父母日就窘乏者,子孙视犹他家,不勤奉侍,以为既已分另,不比同居。或有同祖同父叔伯兄弟姊妹子侄等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者,亦不收养,以致托身养济院苟度朝夕,有伤风化。今后若有别居异财,丰衣美食,坐忍父母窘乏,不供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许诸人首告,重行断罪。如贫民委无亲族可倚,或亲族亦贫不能给养者,乃许入养济院收录。都省准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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