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手差发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三年七月,中书省右三部呈:差拨巡捕弓兵事,本部讲究得,京府州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当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说 【[二]说当作计。参见《元典章》卷五十一(刑部卷之十三)《诸盗三防盗设置巡防弓手》条。】 内,每壹佰户选差中户壹石 【[三]石当作名。参见同上。】 当役。据本户各 【[四]各当作合。参见同上。】 当差发税粮,却令玖拾玖户包纳。外中都巡马,拟于侍卫亲军内摘差四百人,与见设巡军一处应役。至元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闻奏过,奉圣旨:依您商量的行者。钦此。 祗候曳剌税粮 至大三年十一月,尚书省湖广行省咨:江南各路府州司县合设祗候、曳剌,于相应户内差拨,不除税粮。兵部议得:江南别无送纳包银人户,所据合设祗候、曳剌,依旧例于有地户内验税贰石之下壹石之上者差设,合该税粮,令其余人户包纳,须要不失元额。都省准拟。 交换公使人隶 延佑三年三月,中书省刑部呈:议得各处见役弓手、祗候、首领、面前、曳剌、管勾人等为是害民,已经呈准,于相应户内从新补换去讫。若以三年一次交换,数年之后,乡村细民皆为皂隶,起灭词讼,紊乱官府,公私不便。以此参详,合依已行尽数交替,三年役满不作过犯者,依旧存设;曾经断罪、罢闲及已前勾当之人,不许再用。如违,犯人痛行断罪,当该官吏量情究治。都省准拟。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