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至嘉靖七年闰十月始依刑部奏请,仅存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声奏,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此则孙图之疏也。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则仍钞袭孙书。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为其所附「纳赎诸例图」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论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纳赎例当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亦不足据。 「杂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赎罪条例科断」,此仅见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称此为「例赎」;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又称之为「赎罪」,以与「律赎」亦即律文规定准许「收赎」者相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者,计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3)家无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小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6)徒年限内老疾收赎。 (7)诬轻为重,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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