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平等

《社会哲学概论》·瞿秋白
社会思想里最重要的学说,便是所谓人民平等的学说。然而抽象的平等观念已经很旧的了。现代的“平等”意义是说一切人在社会上政治上绝对平等,——至少在一国内一社会内应当平等。这样的“平等”解释决不能在希腊时代说;——那时的平等只在所谓公民之间,而奴隶是绝对不能和公民平等的。罗马时代所谓帝国的公民和帝国的臣属之间亦是没有平等的。假使当时有人说公民与奴隶或臣属之间应当平等,——那么大家一定说他是疯子。直到近代美国的黑奴制度亦是如此。这种经济制度没有根本动摇的时候,社会意识里决没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更不用说人类普通的平等意义: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绝对平等。 基督教——最原始的意义——本来是奴隶及受压迫者的宗教。所以基督教的平等观念,在于要求奴隶的人权。再则,在基督教的初期还有所谓“选民”之平等——财产公有的基督教徒在“公社”之内绝对平等。可是这种财产公有的遗迹,适足以证明当时的“选民”因为受法律的限制,所以不得不求互助公产以维生活,——却并不是基督教高尚的平等理想之效力。况且,后来牧师与常人分开之后,——这种绝对平等制度,也就消灭了。 嗣后,日耳曼人占领西欧,社会上政治上的阶级制度就大大的复杂起来,——因此,一二十年内,平等观念绝对不能发展。可是,也就因为日耳曼人的迁徙,西欧及中欧有各种新民族之形成,发现近代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互相竞争互相影响,于是“人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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