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级之发生及发展
《社会哲学概论》·瞿秋白
奴隶制度的发生要有几种必要的条件的:必需有为奴隶用的生产工具,必需有供给奴隶生活的资料。所以奴隶制度将成立之前,必需社会的生产力已经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分配的不平均也要发达到一定的程度。至于要这种奴隶制度变成一社会里很普遍的现象,便应当有生产上及商业上的更大的发达以及社会财富的积聚。 人类在草昧时代本和禽兽差不多。生产力渐渐发达,一方面造成氏族联合的共产社会,别方面促进各族之间的冲突(接触)。因此,一族之内便要发生新的分工,——保护公共利益,抵御公共仇敌。于是建设一种新的机关,如酋长、儒牧、神甫、军官之类,高居于一族之上成一种独立的团体:一则因为世袭这些职务,二则因为与别族发生的冲突继续不断,——这些人的权力便一天一天的增大起来。可是这一时期的政府,还可以说完全是为公众服务的,譬如古代的印度、埃及、中国的君主政府,在灌溉治河的一方面,的确是人民的代表。 可是,这一种形成阶级的过程之外,还有别一种的现象。家族内因农业的复杂与进步,自然发生分工。于是一家之外另外要有佃工。这种制度在公产废除之后,更容易发达:农业既然进步,生产方法由粗而细,于是大氏族公有制消灭,而成小家族公有制,——而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必已能供给家族以外的工人;同时,当时的生产方法亦必已需要这种分工。“工力”从此便有了价值。可是各族(农村公社)或各族之联盟(古代国家)的内部还没有分出自由的“工力”,——各人都是家族经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