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现行教育方案的财政支持现状
《中国教育财政之改进》·陈友松
财政控制 教育财政控制的法律依据 现行各项基本的教育财政政策,来源于国民党的党纲注105、《临时约法》注106以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注107和全国党代表大会的决议注108。中央政治会议协同立法院,是制订基本教育法律和决定政府预算和财政方案的最高立法机关。注109 国民党党纲对内政策第十四条规定: 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尤为重视儿童个性之发展教育,改良学校体制,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注110 《训政时期约法》第五章第6条规定: 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注111 即将于1935年3月由国民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注112有下列条文: 第四部分第37条: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未受义务教育之人民,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第四部分第40条:教育支出应不低于中央政府行政总支出预算的15%和地方政府行政总支出预算的30%。依照法律专门用于教育的资金的安全应该得到保护。注113 省府委员会有权通过决定全省的各项预算,因而控制了全省的基本教育财政政策。注114某些专门用于教育的拨款,如基建投资、为教师加薪以及补助农村学校等,必须在有省教育厅长参加的省府委员会会议上决定。注115在具体实践中,各省政府委员会对教育经费的法定控制程度,随着各省教育厅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