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传疑之制度

《中国文化史》·柳诒徵
夏、殷之礼,文献无征。而古书所言古代制度,多有莫知何属者。汉、晋诸儒解释其制,往往托之于夏、殷,谓其与周代制度不合也。今以诸说合为一篇,标曰“传疑之制度”。 (一)九州之界域。 《尔雅》:“九州: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郭璞注:“此盖殷制。”郝懿行曰:“郭云‘此盖殷制’者,《释文》引李、郭同。《诗·周南·召南谱正义》引孙炎曰:‘此盖殷制。《禹贡》有梁、青无幽、营,《周礼》有幽、并无徐、营。’是孙炎以《尔雅》之文与《禹贡》《周礼》异,故疑为殷制。”又曰:“《逸周书·大匡篇》云:‘三州之侯咸率。’《程典篇》云:‘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于商。’《商颂》云:‘奄有九有。’《毛传》:‘九有,九州也。’又云:‘帝命式于九围。’《毛传》:‘九围,九州也。’殷有九州,皆其证。” (二)封建之制。 《礼记·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三)八州封国之数。 《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注:“此殷制也。”孔颖达疏:“‘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余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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