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庄子之宇宙观——自然论

《庄子学案》·郎擎霄
第一节 自然法 老子虽主张宇宙无意志之论,顾其对于宇宙之运行,则亦以为有一定法则。其言曰: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道德经》第七十七章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道德经》第七十三章 此数章之语骤视之,似与其主张之自然无意志论相矛盾者。然老子之意,则以此为自然之理法,而非有主宰于其间也。易言之,宇宙之运行,虽莫有为之主宰,而若有一定之轨范,此天道之所以不可知而仍可知也。 庄子多申老子之旨,如老子曰“道法自然”,然人于理,求其说而不得者,概归之自然,此本无可致诘之词。故庄子申之曰“不知其然之谓道”。老子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此别理于气,假定语耳,其实理气一也,无后先之可言。故庄子申之曰:“有先地生者,物邪?”盖皆似相反,而实相成者也。庄子又曰: 日夜相代乎前,而莫知其所萌。已乎,已乎!旦暮得此,其所由以生乎?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是亦近矣,而不知其所为使。若有真宰,而特不得其眹。《齐物论》 清陈寿昌释之曰: 情,实也,若有真宰者。道之为物,惟恍惟惚也。可行己信者,其精甚真,其中有信也。有情无形者,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也。 万物万情,趣舍不同,若有真宰使之然也。起索真宰之眹迹,而亦终不得,则明物皆自然,无使…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