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傳叙文學底名稱和流别
《八代传叙文学述论》·朱东润
傳叙文學就是時人稱爲“傳記文學”的文學,但是爲求名稱確當起見,應該稱爲傳叙文學。 在兩漢時代,傳記,專指經籍底訓釋。《東方朔傳》 《漢書》卷六十五 稱董偃“頗讀傳記”,《鄭玄傳》 《後漢書》卷三十五 言鄭玄以書戒子益恩,自稱“博綜六藝,粗覽傳記,時覩秘書緯術之奥”、“傳記”二字皆指此。最明顯地見《盧植傳》, 《後漢書》卷九十四 。植上書稱“今《毛詩》、《左氏》、《周禮》各有傳記,共與《春秋》相表裡”。這裡明指《詩毛傳》、《左傳》和《禮記》。從兩漢到唐,“傳記”兩字底用法都是如此。 關於中國傳叙文學底著述,《隋書·經籍志》收入史部雜傳類,這是最古的分類。《舊唐書·經籍志》也收入雜傳類。《新唐書·藝文志》在傳叙文學以外,又加入了其他著述,稱爲雜傳記類。以後《宋史·藝文志》、《明史·藝文志》都稱爲傳記類。其實傳是傳,記是記,并合在一個名稱之下,不能不算是觀念底混淆。清《四庫全書總目》史部仍立傳記類,但是説明“案傳記者,總名也,類而别之,則叙一人之始末者爲傳之屬,叙一事之始末者爲記之屬”。這便把傳和記底界限劃清。《四庫全書總目》傳記類分爲四門:一曰聖賢,二曰名人,三曰總録,四曰雜録,附載安禄山、黄巢、劉豫諸書,稱爲别録,自爲一類。要是把傳和記分開,那麽聖賢、名人、總録、别録四門,都是傳之屬;雜録是記之屬。關於細目的分析,我們不妨有我們底見地,但是傳和記底分别,是不容混淆的。 傳記底名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