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焦氏易诂》·尚秉和
一、《易林》《易》象《易》说,为汉魏以来所无者,得即随注于简端。久之,上下四旁皆满。而偶有所得,因纸狭,略记数字者,后竟忘其为何义。而友人又往往借抄,不得已,因全行移录于册。故虽说经,并无前后次第。阅者以随笔视之可也。 二、《易》象用于此而合,用于彼不合,须再三变始得其象者,皆误象也。王辅嗣深知其谬,而又不能求得其象,乃倡为得意忘象之说,以掩其短。此端一开,程伊川遂谓条件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本末倒置,较辅嗣说加厉矣。然辅嗣读“地势坤”为“地势顺”,《明夷·六五》之“箕子”为“其茲”,古义多存。若《程传》,则并此而无矣!清儒病此等《易》说之浮泛不根且陋甚也,向不齿及,而以汉人为依归,是矣。乃于汉人之曲说,亦靡不依据,以为护符,甚至求象不得,亦使卦再三变以成其象,奉虞氏为不刊法则,而《易》学遂故步自封矣。李刚主曰:“二千年《周易》谬说,如词而辟之,虽汗牛充栋而不能尽。”李氏之言如此,此学《易》者所宜猛省者也。焦氏之说,不过引其端耳。继续求索,必有进也。 三、单词只义,列第九卷以前者,共四十余象。其一象可释《易》辞二三处,四五处,或七八处者,尚有七十余象。皆连类推之,全经无阻,然后敢信。若是者,尤难次其前后,故并荟萃于第十卷中,以便寻检。 四、《焦诂》本为数年所集,而年老健忘,或义已见前而后复述之,然其语义又不尽同;又前取之象,至最后或偶有小異:均不敢自匿其非,亦杂然并陈,以待大雅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