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越史通鉴纲目》·佚名
〈起庚午黎顯宗景興十一年盡丙子黎顯宗景興十七年〉凡七年 〈庚午〉十一年〈淸乾隆十五年〉春正月,令以十二條曉示中外。 鄭楹令略曰:「賞善罰惡,御世之大權。頃以邊方多警,征討連年,以官賞功,用才赦過,致名器浸濫,弊習日滋。今當釐正,與物㪅新,其以十二條曉示中外。」 註:十二條:一、親勳大臣密封上達;二、掌府參從隨事獻替;三、諸道統領審定機宜;四、御史對仗彈劾;五、禁勢家抑脇;六、添差官勘訟從公;七、內差出納詳愼;八、百司恪修職業;九、兵有紀律,毋生驕惰;十、民當從令,諸鄉目不得滋擾;十一、禁巡司横征;十二、戒吏役泄漏怠廢。 秋八月,復保泰廕子法。 保泰初,准定文武官有子入監者,二品子授寺丞,三品子授司務,俸滿陞員外知府。其後授司務者,俸滿只陞寺丞,至是復舊。 冬十一月,初取通經錢。 〈御批:弊政莫此爲甚。〉 中興初,生徒輸錢,各給縣校官盤費,保泰行調法場劵仰於官,明經錢亦輸官,支給場事,供頓需用。至是,以兵興賈廣,國用不足,鄉試令輸錢每人三貫,免其考覈,竝聽應舉,謂之通經錢〈改明爲通,蓋避明王楹號也〉,用執政杜世佳之議也。於是農賈屠販,皆欣然投牒應試,入場之日,互相蹂踐,至有死者。場中挾書借人,公然行之,考官與姦爲市,試法至此大壞矣。 註:校官,諸府縣教諭也。 十二月,鄭楹自督大軍討阮名芳。 山西賊名芳,號庚午,又號五十。永祐初,山西賊濟、蓬唱亂,及敗,芳糾其餘眾數萬人,據靑泠、越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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